以下為住宿條款之中文翻譯。若本翻譯與日文原版內容有任何歧異或不一致之處,在法律上概以日文原版為準。
古民家NAKATAYA住宿條款
前言
除非另有規定,本條款中所列之所有金額均含消費稅。
第一條(適用範圍)
- 本設施與住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,均受本條款之規範。
- 若本設施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的範圍內同意特殊約定,則無論前項規定為何,該特殊約定將優先適用。
第二條(住宿契約之締結與拒絕)
本設施為每日限定一組之住宿設施,專供住客包棟使用一樓部分。二樓及三樓部分則作為本設施代表人的居住區域。在下列情況下,本設施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:
(1)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。
(2) 客滿(已預約)致無空房時。
(3) 欲住宿者被認定有違反法律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疑慮時。
(4) 欲住宿者符合《旅館業法》及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得拒絕住宿之條件時。
(5) 欲住宿者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,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。
(6) 欲住宿者被認定屬於反社會勢力時。
(7) 欲住宿者被認定有對鄰近居民等造成嚴重困擾之言行(包括嚴重醉酒、噪音等)疑慮時。
(8) 欲住宿人數超過容納人數上限(9名)時。
第三條(住宿費用等之支付)
- 透過官方網站、WhatsApp等直接預訂之情形,須於確認預約時以信用卡事先全額付款,且住宿契約於該付款完成時即告成立。
- 透過OTA(線上旅行社)預訂之情形,將依各OTA條款規定之付款方式進行,且住宿契約於該付款完成時即告成立。
- 若發生付款失敗、取消或信用卡退款(Chargeback)之情形,本設施得立即解除住宿契約。
- 第九條規定之付費加值服務費用及其他實報實銷之費用,原則上應於退房時在現場以信用卡結帳支付。但若因通訊故障等原因無法使用信用卡時,可能會要求以日圓現金支付。
- 若住宿人數發生變更,住客必須儘速通知本設施。
第四條(住客解除住宿契約)
- 住客可透過通知本設施來解除住宿契約。
- 取消費用以住宿起始日為基準,並依本設施收到取消通知之日本標準時間(JST)判定。直接預訂之違約金規定如下:
| 取消時間 | 違約金(佔住宿費用比例) |
| 住宿日之31天前以前 | 免費 |
| 住宿日之30天前至15天前(至23:59止) | 30% |
| 住宿日之14天前至8天前(至23:59止) | 50% |
| 住宿日之7天前至2天前(至23:59止) | 80% |
| 前一天、當天或無故未到 | 100% |
- 因人數減少而部分解除(取消)時,取消部分亦適用前項相同比例之違約金。
- 僅限有空房之情況下,若於住宿起始日14天前提出申請,允許免費更改日程一次。若更改日程後再次取消,將以更改後之住宿起始日為基準計算本條之取消費用。
- 若發生交通工具停駛、自然災害等不可歸責於住客之不可抗力因素,由本設施與住客協商後個別決定處理方式。
第五條(本設施解除住宿契約)
- 若發現住客符合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,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,本設施得解除住宿契約。
- 依前項規定解除時之費用處理方式如下:
(1) 住宿開始前:已收取之住宿費用將全額退還。但除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本設施對住客所產生之交通費等損害不負賠償責任。
(2) 住宿開始後(因可歸責於住客之事由時):已收取之住宿費用概不退還。
(3)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歸責於本設施之事由,致難以確保安全時:僅退還相當於未提供服務部分之金額。除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本設施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第六條(住宿登記)
- 住客應於住宿日當天,依本設施指定之方式,登記下列事項:
(1) 所有住客之姓名、地址及聯絡方式。
(2) 抵達日、退房日及預計退房時間。
(3) 若為在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人,須登記國籍、護照號碼,並出示護照及保存影本。
(4) 其他法令或本設施認為必要之事項。 - 住宿者名冊資訊之處理條件如下:
(1) 使用目的:依據《旅館業法》製作與管理住宿者名冊,以及緊急時之聯絡。
(2) 保存期間:3年(依據《旅館業法》及長野縣之指導)。
(3) 保存方式:加密保存於受密碼保護之雲端環境及裝置內。
(4) 查閱者:僅限本設施業務上必要之負責人員,以及依據法令要求查詢、報告或提交之公務機關。
(5) 資料刪除:保存期間屆滿後自動刪除。
第七條(接送與停車場)
- 本設施依事先預約,免費提供自長野站或須坂站之接送服務(每組限一趟來回或單程)。行車時間需經協商決定,但可能會因降雪、結冰、塞車等情況而變動。若需兒童安全座椅,必須於預約時提出。
- 關於接送途中發生之事故等,將由本設施投保之汽車保險,依保險公司規定之程序及理賠範圍進行處理。但本項規定並不免除本設施之故意或重大過失,或其他法律上不允許免責之責任。
- 若因住客方之遲延或未聯絡,致使本設施無法執行接送服務時,本設施概不負擔替代交通工具之費用。
- 住客若開車前來,應事先通知本設施以保留停車位。
第八條(客房使用時間)
- 住客可使用本設施客房之時間,為下午4點(入住)至隔天上午10點(退房)為止。
- 儘管有前項規定,若需變更時間使用客房,必須事先通知並獲得本設施同意。
- 若於住宿日當天下午8點過後仍未有抵達聯絡,且本設施透過電話、WhatsApp及其他合理方式嘗試聯絡,於相當時間內仍無回應時,本設施得將該預約視為無故未到並解除住宿契約。此情況下,將依第四條第二項之無故未到規定,收取住宿費用100%之違約金。
第九條(禮賓服務)
- 免費禮賓服務
本設施向住客免費提供下列禮賓服務:
(1) 資訊提供及代客預訂:提供周邊餐廳、酒莊、觀光設施等資訊,並代客預訂。代訂之服務為住客與各服務提供者間之直接契約,關於費用、取消、事故等契約上事項之責任歸屬於各服務提供者。除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本設施對該服務之結果概不負責。
(2) 交通接駁協助:僅限連續住宿之住客,本設施可能提供移動協助。本協助範圍原則上為每日一趟來回,以距離本設施單程約45分鐘內為基準。此協助為附屬於住宿服務之免費福利,使用與否不會影響住宿費用。此協助並非獨立之運輸服務,純粹以接送、純代駕或純移動為目的之要求將予以拒絕。是否提供、路線及方式,由本設施根據當日情況單獨決定。 - 付費加值服務:專屬禮賓服務
(1) 費用及服務內容
費用為每日100,000日圓。此費用為由房東作為專屬禮賓人員提供以下業務之對價:
- 事前行程協調
- 高山村及周邊地區導覽
- 溝通協助(包含語言方面之協助)
- 餐廳、觀光設施等之資訊提供、預訂及導覽
- 安排高山村內特別餐飲體驗等
- 冬季滑雪場等之導覽及當地協助
- 於住宿設施內,以及抵達或離開住宿設施時之行李搬運協助
- 其他基於事前協議之禮賓業務
本加值服務以提供上述業務為主,並不提供如計程車、代駕或包車等純粹點對點之運輸服務本身。此外,服務內容及行程可能會因各種狀況而有所變更。
(2) 交通方式
作為執行前款禮賓業務之附屬手段,本設施可能會讓住客免費搭乘由本設施管理之車輛。搭乘本身並非本加值服務之主要目的,嚴禁純粹以運輸為目的使用車輛。車輛之可否使用及運行方式,由本設施基於安全管理考量決定。若本設施之車輛無法使用,將引導或代為安排計程車等外部交通工具。
(3) 費用包含項目
包含禮賓人員之人事費、事前行程協調、地區導覽、各項代客預訂等勞務提供。即使搭乘本設施之車輛,也不會針對搭乘行為收取個別費用(車資等)。
(4) 費用不包含項目
不包含住客自身之餐飲費、纜車券或設施入場費等實報實銷費用、住客使用之外部交通機關費用,以及住客直接簽約服務之費用。使用外部交通機關時,契約當事人為住客與該交通業者,支付費用之義務由住客承擔。
(5) 服務時間及超時
服務時間為上午8點至下午8點間,最高10小時,具體時間由事前協議決定。若超過10小時,或於下午8點至隔天上午8點之時段執行業務,將收取每小時20,000日圓之業務超時費用。此超時費用為禮賓業務勞務之對價,並非依據運輸量或行駛里程計算之費用。
(6) 預約及使用限制
本加值服務採事前預約制。若目的純為運輸、安全管理上難以配合、發生不可抗力因素,或住客違反本條款時,得拒絕或中止提供。關於已提供之禮賓業務,除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概不退費。
第十條(關於自然環境及昆蟲等發生之免責聲明)
本設施為位於自然生態豐富之里山聚落的傳統古民家,雖然已實施防蟲措施及清潔等工作,但因地理位置及建築結構,室內仍可能因季節或天氣而有小昆蟲等侵入。除起因於本設施管理不當之情形外,本設施對於純粹因自然環境引起之一般且輕微的小昆蟲等侵入,恕不接受退費、減價或損害賠償之要求。若住客發現上述情形,應使用設施內配備之殺蟲用品處理,或儘速通知本設施。因長時間敞開門窗所導致之侵入,不在本設施管理責任範圍內。
第十一條(使用規則)
住客不得於設施內有下列行為:
(1) 建築物內及腹地內全面禁菸。
(2) 於指定場所外使用火源(包含攜帶煙火、BBQ烤肉爐等)。
(3) 下午9點以後於室外大聲喧嘩及發出噪音之行為。
(4) 超過容納人數上限(9名)之住宿,以及未經許可攜帶寵物同行。
第十二條(廚房之使用及垃圾分類)
- 使用本設施廚房(包含烹飪器具、家電等)時,住客應自行負責安全使用。因不小心導致之受傷(割傷、燙傷等),除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本設施概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。
- 關於使用設施時產生之垃圾,必須嚴格遵守本設施規定之分類規則。
- 若住客不遵守前項規則,或經認定其使用方式嚴重損害衛生環境時,本設施得視需要要求改善。若住客拒絕改善,或有火災、衛生上之危險等其他緊急必要時,本設施得中止廚房之使用。
第十三條(損害賠償)
若因住客之故意或過失,導致本設施之建築物、家具、寢具、家電設備等損壞、污損或遺失,住客有義務依據本設施提供之照片紀錄及維修估價單等,賠償清潔費、修繕費、廢棄費等實報實銷之相當金額(以考量時價及折舊後之金額為上限)。但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本設施不針對因停業所伴隨之營業損失提出賠償請求。
第十四條(免責聲明及設備故障)
- 除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對於在設施內發生之受傷、攜帶物品之遺失或遭竊,以及因停車場事故、遭竊、積雪等造成住客之損害,本設施在法律允許之免責範圍內概不負責。
- 因通訊故障、停電、機器故障、維修保養等原因,可能會造成Wi-Fi、電視、家電等其他設備暫時無法使用。除起因於可歸責本設施之事由外,本設施對於純粹因該設備無法使用,恕不接受退費或損害賠償之要求。但若涉及住宿根本之設備發生長時間無法使用之情形,將另行個別協商。
第十五條(遺留物及失物之處理)
- 關於住客退房後之遺留物或失物,本設施將保管7天(含發現當天),超過該期間後,將由本設施自行判斷處置。
- 儘管有前項規定,對於餐飲物、需要冷藏/冷凍之物品、衛生上難以保管之物品及危險物品,本設施得於當日逕行處置。
- 關於貴重物品、身分證明文件、藥品等,將依據法令或警察之指示處理。
第十六條(房東同住及建築物結構特性之告知)
- 為能迅速提供緊急應對及禮賓服務,房東將常駐(同住)於與住客專屬區域不同之區塊(二樓、三樓)。
- 本設施為日本傳統木造建築,因建築結構緣故,房東區域之生活噪音(腳步聲、開關門窗聲、用水聲等)可能會傳至住宿區域。本設施不保證提供完全隔音之環境。
- 針對極度不適當之噪音等情況,本設施將迅速進行改善處理,但對於因建築物結構特性及日常生活中通常會產生之生活噪音,恕不接受退還住宿費、減價或損害賠償等請求。
第十七條(關於設置監視器之隱私保護)
為確保住客安全及防範安全考量,本設施僅於建築物室外(出入口周邊及停車場等)設置監視器並進行錄影。基於保護住客隱私之觀點,建築物內部(客房、浴室、廁所等室內全區)絕不設置任何監視器。
第十八條(準據法及管轄法院)
關於本條款之爭議,以日本法為準據法,並以長野地方法院或長野簡易法院為第一審之合意管轄法院。但此規定並不妨礙法律承認之其他法院管轄權。
附則
本條款自2026年8月7日起生效。